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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意见

2007年10月1日起新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
1、第十四条第一款,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还有其他牵涉到居委会的条款,都是这个叫法。现在的居民委员会的早已经改名叫社区居委会了,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还没有修改,遗憾啊!!
2、不要说以前的物业服务企业受居委会指导了,实际上社区居委会也根本没有啥指导,老头老太太光家常理短就够忙的了。说说新加入的物业服务企业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通过我多年来和他们打交道的经验,他们是绝对不专业的!根本没有相关的机构和我们对接,我不知道怎样个指导法,只有城管科(股)对我们兴趣大!民政科(股)直接找社区居委会了!
  请大家发表一下意见。

[ 本帖最后由 ly7602 于 2008-1-28 10:5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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