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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责任] 业主拒签前期物管合同引发纠纷

业主拒签前期物管合同引发纠纷

  一开发商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被驳回

  前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媒体宣布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禅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佛山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要求解除与被告李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8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认购书》,约定由被告以159万余元的价格认购由原告开发并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某国际广场某房。签约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定金1万元,并于同年9月4日,支付了购房余款的158万余元。同月5日,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的第三条中约定:“买受人签订本买卖合同时,应与出卖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但被告因对《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的收费标准有异议而拒绝签订该服务协议。

  今年3月31日,原告以邮寄特快专递的形式催促被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但该邮件被退回。原告遂以被告拒不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方应履行签订前期物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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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开发商也是自己没事找事,所有的协议、合同在卖房的时候一起签不就没问题了么,不签就不卖给你。
不规范的物业公司存在,无理取闹的叼民同样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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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应提交的文件资料包括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关系......行政规定该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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