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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08-10-28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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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情况,物业管理人员是否有权破门而入
雷小姐住在二楼,三楼的邻居国庆期间外出。有一天,雷小姐发现天花板开始 滴水,意识到三楼邻居家可能漏水了。她向该楼宇的物业管理公司反映情况,公司称:三楼住户不在家,不能入室检修。结果情形越来越糟,雷小姐的屋子里像下雨。 天花板、家具、衣服、被褥等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其中一些物品受损相当严重, 而物业管理公司仍然不来维修。雷小姐没有办法,打110电话,在巡警的要求下,物业管理公司砸开三楼房门入内维修,发现屋内的东西也被泡得不成样子。
对此,雷小姐极为不满,斥责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尽到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则称, 住户不在家,公司无权破门而入。后三楼住户回来后,对于他们破门而入的行为感 到很恼火,三方矛盾很大。
[提示]
这是一个典型的物业管理公司紧急避险及免责问题。物业管理人员破门而入的行为是否合法,应否对三楼损失进行赔偿,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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