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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关区法院驳回业主诉讼请求

长虹嘉园148名住户状告开发商要绿地

  备受社会关注的长虹嘉园百余名业主状告兰州自强房地产开发公司、长虹物业管理公司非法占有绿地和共有活动区域一案。历经1年时间,148名原告接到了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驳回了众业主的诉讼请求。

  事实:共有财产被侵权

  “长虹嘉园”住宅小区位于兰州市民主西路,于两年前陆续交付使用。正当近千余名业主欢欢喜喜地入住该小区时,却被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告知:原楼盘规划中的绿地被开发商铲除,占为他用;区划内的公有停车用房被改建成商业升降车库;完整的住宅小区被开发公司圈成几小块。

  从2007年4月开始,该小区业主自发组织起来进行维权。在业主代表与开发公司进行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了投诉和反映。

  在兰州市政府的关注和协调下,市规划局明确答复:开发商在长虹嘉园内修建物业用房、车库、围墙,改造生产车间,均未向规划局申报,应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进行查处。城关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同时也向开发商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要求全部予以拆除违法建筑。但开发商仍然置若罔闻,违法建筑不但没有拆除,还变本加厉,加紧施工。同时,小区经常发生被盗和围攻业主、强行停水、停电等现象。

  无奈之下,该小区百余名业主于2007年11月,一纸诉状将小区开发商兰州自强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了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之后,兰州市中级法院决定将此案移交城关区人民法院受理。在受理中,原告又将长虹物业公司追列为被告,共同起诉。

  就在今年6月4日城关法院开庭当天,接到传票的100多名原告,聚集在城关法院的一个小法庭门外,由于该法庭仅能容纳十多人,法庭的开庭时间一拖再拖。最后,由于被告方的一女士抢占旁听席,引发双方争执,继而相互撕打,迫使法庭延期审理。

  原告:请求拆除违章建筑

  原告称,他们是长虹嘉园住宅小区的业主,该住宅小区的房地产开发商在未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长虹嘉园住宅小区5号楼西侧建造厕所和房屋,在8号楼下建造厕所,在6号楼建立围墙,在7号楼和车场之间建造围墙,在7号楼和8号楼之间建造围墙,将规划方案中本应修建中心绿地广场的旧车间厂房,改造成营业性场所,强行从小区中心分离出去,将10号楼南侧的规划绿地强行改造成立体升降车库,开发商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住宅小区道路的通行权、公共用地使用权,堵塞了消防通道,给原告等小区内千名业主的生命、财产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被告均置之不理。

  原告经过投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向被告屡次送达停止违法建设的通知并要求整改,但被告仍拒绝停止违法建设,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开发商拆除在长虹嘉园住宅小区内违法建设的围墙,立即恢复消防通道;拆除车间建筑和立体升降车库;恢复长虹嘉园小区业主大门、次通道;恢复立体升降车库占用的原绿地等八项诉求。

  被告:涉案建筑均合理合法

  被告自强公司对这起共同诉讼提出异议,辩称原告共提出八项诉请,从法律上讲,7号楼地下室或7号楼2单元出入口,仅能由7号楼的业主提出主张,其他楼的业主无权提出主张。原告在诉状中提到的关于6号楼和厂区之间的围墙与7号楼和车间之间的围墙,均系长虹公司在国有划拨土地范围内或分界线上建立的围墙,不存在侵权行为;修建7、8号两楼之间的围墙是为了避免闲杂人员通过商业区随意进入业主的住宅小区,以减少业主的安全隐患。关于围墙是否获得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则是被告与相关法律部门的行政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因此,原告要求拆除围墙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被追加的被告长虹物业公司则辩称,他们是长虹嘉园建设单位选聘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他们只有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设定的权利、义务,至于建设单位是否侵权给业主造成了损失,与物业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法院:不属法院受理范围

  城关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同时按照第66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限期不拆除的。”根据原告提交的2007年6月4日兰州市规划局兰规办(2007)23号文件,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件、2007年9月28日兰州市规划局兰规办(2007)139号文件,市规划局、城关行政执法局认定该建筑物属于无手续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物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的范围,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进行处理,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故驳回吴某、吕某等148名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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