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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丢车,物业公司是否担责

随着私家车的增多,盗车贼也频频把黑手伸向居民小区,由此引发的车主与小区物业公司的矛盾纠纷也不断出现———
    10月26日下午4时许,家住省会长荣小区的何先生在厨房里随意向楼下瞥了一眼,立即被眼前的情景惊呆了——— 一个窃贼竟在光天化日之下撬他的奥迪轿车车门。
    他迅速跑下楼与窃贼扭打起来,此时,突然从旁边一辆无牌照本田轿车里下来两个男青年帮窃贼把何先生推倒,然后三人迅速钻进无牌照轿车,向小区门口飞奔而去。“抓小偷!”何先生边追边喊,此时门口有三个秩序维护员,但何先生还是无奈地瞅着三个窃贼在没有遭到小区秩序维护员阻拦的情况下仓皇逃走。
    尽管车没被盗走,何先生还是付出了一点代价。他的手臂多处被抓破,上衣袖口也被撕破。尤其让他生气的是,他的车就在小区秩序维护员的眼皮底下,离秩序维护员仅三四十米远,在他和小偷打斗时,秩序维护员竟没有任何救助的行为。而且,小区平时出入车辆要换证,如果秩序维护员尽职尽责,盗贼是不会闯进小区的。为此,他去找小区物业公司论理。小区物业负责人则认为,他们平时收取的物业费不包括车辆保管服务,没有向车主专门收取保管费用,他们没有责任。
    近几年,像这类因小区居民车辆被盗而引起车主与小区物业公司纠纷的案件屡有发生。一些车主认为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有责任保护小区的安全。而物业公司则认为物业费不包括对小区车辆安全保护的责任,除非物业公司与车主有车辆保护的协议。公说公理,婆说婆理,那么究竟孰是孰非?
    “物业公司当然要负一定责任。我们给他们交物业费,他们就应当对小区的安全负责。如果他们对小区丢车一点责任都不负,怎么能指望他们对小区尽职尽责呢?”省会某小区居民张先生对记者表达了他的看法,他认为,为有效防止小区车辆被盗,有关部门应该对小区物业部门所应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雷则从法律的角度对此进行了分析,他说,这不能一概而论,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依据《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此,他认为,判断小区车辆丢失物业公司是否担责,主要看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的约定,看物业管理公司在合同中提供怎样的服务或承诺,如果物业公司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不当履行合同义务与车辆丢失有因果关系,物业公司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若物业公司按合同履行了职责,则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王律师说,在一般无保管关系的情况下,如果物业公司只承担着住宅区的安全巡逻、秩序维护、来往车辆登记等责任,已尽到上述义务,其行为对车辆丢失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负有赔偿责任。如由于管理过失,比如围墙坍塌而未采取防护措施等导致车辆被盗,则其应承担一定责任。
    “虽然一般情况下,物业公司不担责,但他们确有协助公安部门加强防护小区安全的义务。”石家庄市公安局东苑派出所所长季根深说,“为了防范小区盗车,我们要求辖区内所有居民小区实行车辆出入换证制度,事实证明这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凡是严格实施此项措施的小区,一般不会发生盗车案件,相反,发案较多的多数是居民成分比较复杂、物业管理不够规范的老小区。”
    季根深认为,治理小区盗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措并举、多方合作。一方面车主要增强防护意识,放弃侥幸心理,采取一定防盗措施,如加设防盗锁、挡把锁、中控防盗设施等。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车主不要图一时便宜,要为自己的车购买必要的保险。物业公司则要加强防范措施,如车辆出入换证、小区巡逻等。公安机关则要加强对机动车偷盗等犯罪的打击力度,时刻保持高压态势。

[发帖际遇]: 保洁员老李报怨工资太低,今天卷铺盖走人,去人才市场招聘新员工花去物业币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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