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回复 发帖

四项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四项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是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是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是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查看全部内容:请登录或者注册精英 
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勿以善小而不为。
专项维修资金
肯定不能胡花乱用的。。。

[发帖际遇]: 老板心情高兴,表扬了你,并派发奖金物业币5元
物业行业的坚实推行者
呵呵,做了这么年物业,还没有真正用过维修资金呢。
专项维修资金
肯定不能胡花乱用的。。。
(中国物业精英网http://www.cncpm.net)

[发帖际遇]: 有朋自远方来,招待费用去了物业币4元
专项维修资金当然不能乱用……
政府也应该加强维修资金的监管……

[发帖际遇]: 因工作不到位,物业公司被解除服务委托合同物业币4元   
返回列表